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設立之,定名為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業務列明於左:
(一)引擎、機車、汽車等及其零件,活塞、活塞環、活塞肖及其配件、轉向系統零件、曲軸、鏈桿、凸輪軸、機械、工具及其零件、腳踏車及其零件之加工、製造、組合、修理、買賣及進出口等業務。
(二)各種金屬及非金屬之鑄造、鍛造生產業務。
(三)金屬及非金屬之表面處理業務。
(四)農作物栽培、家蓄之飼養及水產魚蝦之養殖業務。
(五)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任宅、商業大樓出售業務。
(六)受政府工業主管單位委託辦理工業區之開發租售及管理業務(營造業除外)。
(七)電子產品、電子零組件、印刷電路板之製造加工買賣及進出口業務。
(八)模具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
(九)各種機械設備、工具、儀器(度量衡除外)、運輸用具及交通運輸設備之租賃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務除外)(許可業務除外)。
(十)各種電器產品、樂器、文具、皮革、事務機器、電梯、升降機、五金、攝影器材、古玩、燈飾、鐘錶、百貨、運動器材、體育用品、手工藝品、水空氣污染設備、噪音處理設備、衛浴設備、消防安全設備、防治污染設備、漁具、美容器材、美容保養品之買賣業務。
(十一)各種紡織品、天然纖維、人造纖維、成衣、鞋類之設計加工、製造及買賣業務。
(十二)數位電子資料機之製造、銷售、維護及買賣業務。
(十三)各種儀器(度量衡除外)機車、汽車及其用品之買賣及修護、保養業務。
(十四)各種食品、食品罐頭、菸、酒、什貨、水海產品、漁產品、農產品之買賣業務。
(十五)餐廳、旅館之經營。
(十六)投資興闢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市場、公園、地下街、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
(十七)遊樂場之經營。
(十八)保齡球館、溜冰場、網球場、羽毛球場、桌球場、籃球場、排球場、棒球場、撞球場、迴力球場、滑草場、釣魚場、射箭場、騎馬場、健身房、游泳池之經營。
(十九)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及代理。
(廿)代理國內外廠商前各項產品之投標、報價經銷業務。
(廿一)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廿二)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限制。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於臺灣省臺南縣,經董事會之決議於國內外得設立分公司,其撤銷或遷移時亦同。
第 四 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以登載本公司所在地通行日報及通函行之。
第二章 股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分為貳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正,依法分次發行。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悉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加蓋公司圖記並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 七 條 股票之轉讓過戶遺失毀損或分合調換及質權設定等,均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股票。
第 八 條 本公司經董事會之決議得邀請外人或華僑投資。
第 九 條 股東應填留印鑑卡存於本公司,以憑辦理股票事務及行使股權之用,印鑑卡之設定、原印鑑之廢止更新及遺失毀損等,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股票之過戶在股東常會開會前壹個月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一概停止之。
第十一條 換發及補發新股票得酌收印刷費及印花稅款。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發會分為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二種。
第十三條 股東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長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四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於開會十五日前依法通知。
第十五條 股東因事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一人出席,但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主席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因事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缺席時應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八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五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本公司得由有權股東提供下屆董事、監察人推薦名單,作為選任董事、監察人之參考。董事任期三年,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均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董事會互選常務董事三至五人,組織常務董事會,由常務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一人。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業務。
第廿一條 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事缺席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各項辦理細則之審定。二、業務方針之決定。三、預算決算之審查。四、盈餘分配之擬定。五、資本增減之擬定。六、重要人事之決定。七、執行股東會議決事項。八、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
第廿三條 董事會每年開會二次,董事會休會時,由常務董事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召集之。
第廿四條 本公司一切業務經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經半數之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常務董事會之決議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出席及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稽核公司財產狀況。二、查核簿冊文件。三、查詢公司業務情形。四、職員執行業務之監察與違法失職情事之檢舉。五、其他所依法令賦與之職權。
第廿六條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廿七條 監察人執行職務時對其所審定之帳冊應簽名蓋章並應於股東會開會時提出報告。
第廿八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及購買責任險由股東會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及顧問
第廿九條 本公司視業務之需要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卅 條 本公司經董事會之決議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六章 會計
第卅一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定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年度終了時應編具總決算。
第卅二條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後,董事會應造具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會開會前三十日交監察人查核副署或由監察人委託會計師查核後,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卅三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完納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提列董事、監察人酬勞金百分之十及員工紅利百分之十後,其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處於產品轉型及多角化投資經營階段,配合公司中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財務結構健全,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將著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每年度盈餘分配其中百分之○至五十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設立登記後施行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四月廿七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三月廿七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二十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十六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六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四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廿五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廿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四年八月廿四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六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廿四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三月廿三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二日。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變更登記後施行之。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廿五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廿二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廿九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九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二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